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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工程职业技术大学 电动车停放及充电管理规定

发布人: 发布时间:21-05-12 00:00:00  点击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公安部《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相关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电动车停放及充电管理,保障校园安全,结合我校实际制定《山东工程职业技术大学电动车停放及充电管理规定》。

一、依据公安部发布的《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第三条: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行为。公民应当将电动车停放在安全地点,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严禁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公民应尽量不在个人住房内停放电动车或为电动车充电;确需停放和充电的,应当落实隔离、监护等防范措施,防止发生火灾。

二、相关单位或个人立即对不规范的充电线路进行拆除。校园内所有电动车均需到学校设置的集中充电桩进行充电,集中充电桩设置在:1.专家公寓车棚、2.财金学院北侧、3.鼎利学院南侧、4.北苑餐厅两侧、5.十三号公寓楼车棚、6.二号教学楼东侧、7.阳光超市北门东侧。严禁其他一切充电方式。

三、所有电动车需停放指定的停放点内,停放规范,严禁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实训车间、办公室、楼梯间停放。充电完毕的电动车及时移位,不得占用充电位置。

四、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本部门、单位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巡查,禁止电动车违规充电和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行为。

五、安全保卫处将不定期对电动车违规充电和违规停放行为开展检查,发现违规者,责令立即整改,并通报所在部门或单位;经教育不改或不服从管理者,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通报车主所在部门或单位;构成违反消防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保卫处

2021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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