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民政局、残联、乡村振兴局,各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2021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行动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1]1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就业优先政策做好稳就业保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字〔2021]136号)有关要求,更好地服务困难毕业生就业创业,现就优化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流程、做好2022届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发放对象和标准
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对象为毕业学年内有就业意愿、积极求职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发放标准:
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保边缘家庭毕业生,标准为1000元/人;
2.特困人员毕业生,标准为1000元/人;3.孤儿毕业生,标准为1000元/人;
3.重点困境儿童毕业生(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毕业生),标准为1000元/人;
4.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含防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毕业生,标准为1000元/人;
5.残疾人毕业生及脱贫享受政策残疾人(含防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毕业生,标准为1000元/人;
6.在学期间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标准为600元/人。毕业生只可按一种身份申领求职创业补贴。
二、简化发放程序
为落实“人社服务快办行动”要求,本着简政放权、便利申请的原则,简化发放程序和申报凭证,实行全程网办。
(一)毕业生申请(9月30日-10月15日)
符合条件的毕业生登陆“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以下简称“信息网”,网址为https://www.sdgxbys.cn )“求职创业补贴申请”模块,填写提交相关信息和个人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承诺书。通过系统大数据校验比对申请资格有效的,毕业生无需提供佐证材料;未能通过校验比对的,须上传相关佐证材料(详见附件)。如上传材料不清、不全,学校、市级有关部门无法有效核实的,毕业生应在审核期间按照系统反馈的审核意见及时重新上传佐证材料,逾期不予受理。逾期未申请或规定期限内相关佐证材料无法审核通过的,视为自愿放弃申请。
按照人社服务“就近办”的有关要求,积极与银行合作,试点通过银行渠遒开展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领和发放工作,满足“就近办”的服务需求。
(二)学校审核(9月30日-10月17日)
各学校须明确专人负责,及时登录信息网“求职创业补贴申请”模块进行审核,务于10月17日前完成初审并通过系统提交。审核主要内容:一是申请毕业生是否属于毕业学年内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二是系统校验比对不通过的毕业生,申请类别与佐证材料是否相符。审核不通过的,学校须注明未通过审核原因并通过系统反馈毕业生本人。
(三)市级复核(9月30日-10月20日)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学校主校区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负责毕业生信息和佐证材料复核工作。复核完成后,系统自动生成求职创业补贴申请人员名单,在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有关要求,对涉及毕业生个人隐私敏感信息,原则上不予公开。
(四)省级备案拨付资金(10月底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残联、省乡村振兴局对公示后的各市求职创业补贴申请信息进行备案,并于10月下旬将补助资金统一拨付各学校。各学校务于10 月30日前将补贴资金拨付到毕业生社保卡账户或者个人银行账户,不得使用现金发放。
三、工作要求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民政局、残联、乡村振兴局,各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要高度重视,明确任务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和困难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工作。各学校要加强政策宣讲,申请指导,确保符合条件毕业生通知到位、应知尽知。申请人虚报冒领求职创业补贴的,由所属学校负责追回。因各种原因未能发放的补贴资金以及追回的补贴资金,由各市负责督促各学校统一于12月底前退回省人力资社会保障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采取有关措施对求职创业补贴发放情况进行核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民政厅
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山东省乡村振兴局
2021年9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就业服务处)
附件:
求职创业补贴申请佐证材料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保边缘家庭毕业生:经年审的本人家庭《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若本人不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内,需另上传所在家庭户口簿)或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同等效力材料。
二、特困人员毕业生:本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或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同等效力材料。
三、孤儿毕业生:《儿童福利证》或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同等效力材料。
四、重点困境儿童毕业生(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毕业生):《儿童福利证》或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同等效力材料。
五、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含防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毕业生:所在县(市、区)乡村振兴部门出具的佐证材料。
六、残疾人毕业生及脱贫享受政策残疾人(含防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毕业生:本人《残疾人证》或所在县(市、区)乡村振兴部门出具的同等效力材料。
七、在学期间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本人本学历在读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合同》或贷款银行、生源地资助管理中心出具的同等效力材料。